同村庄同日生缘分,同犯罪同领刑孽缘


本报讯:(记者:崔永利)高陵县一村庄两名青年同年同月同日生,在他们刚满18周岁不久,两人因抢劫杀人被一审判决死刑。贫困的两家人绝望后二审中没给他们聘请律师,受陕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辩护律师以量刑过重为由进行辩护,最终为一青年保住性命。

同年同月同日生

魏某和党某是高陵县榆楚乡吊北村人,两人都是1987年4日14出生,而且都是在榆楚中学毕业,后又外出打工。2005年12月8日,魏某找到在西安红庙坡北大街商场家属楼工地打工的党某商量,准备回高陵县找同学董某的麻烦。因为此前董某和魏某有矛盾,加之董某在高陵县联通公司营业厅当保安,二人最后决定,教训董某后抢劫联通公司。

同时犯罪被判刑

当晚约9时,二人回到县城后,经魏某叫门二人进入到营业厅内,闲聊中,魏某趁董某不注意,从其身后用自己的皮带勒住董某的脖子,叫党某按住董某的双手,合伙将董某勒死。两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法律援助救一命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家人都感到绝望。因为双方家人贫困无钱给孩子聘请律师,2006年10月24日,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为党某辩护。该所主任张平安和律师张弛在辩护中提出,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另外党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2007年2月4日,两律师接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维持对魏某的死刑判决,同时改判党某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党某的父母听到判决后,抱头痛哭。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平安说,因为党某当时刚满18周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且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贯彻最高法院“慎杀少杀”的精神,所以对其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辩护意见最终被省高院采纳。为此,党某家人给张平安律师送来一副对联“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仗义执言追求法正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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