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 父母们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

  2021年1月、8月和10月,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10月23日正式表决通过。该部法律分为六章五十五条,分别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这是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又一部教育领域的重磅法规。在该法律立法顾问苑宁宁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集中体现了两个关键词“指引”“赋能”。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顾问苑宁宁:第一个关键词就是指引,通过法律的方式告诉父母,你如何当好一个合格的家长,引导着你去按照科学的方法、科学的理念去教育孩子;第二个关键词是赋能,的确父母也需要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可以向我们的公共体系获取相应的帮助,也学习到相关的知识,然后来提升自己的能力。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但家庭教育具有私密性和个性化,当“家事”上升到“国事”,如何尊重家庭教育自身规律?相关专家指出,从法律的名称到相关条款的设定都体现了立法意图。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专家顾问苑宁宁:我们看这部法律的名称,从一审的时候叫家庭教育法,后来叫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促进”两个字,其实它的这个导向就非常明确了,就是家庭教育我政府负有促进的职责,就是我们要去加重政府的职责跟义务。

  多位专家认为,“促进”二字的增加是对家庭教育自主性的顺应和尊重,体现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边玉芳:第一次关于家庭教育立法,我们更多希望是一个帮助家长的法律,能够帮助我们的家长成为更好的教育者赋能的这样一个法律,而不是说我们一来就说家长你做得不好,要怎么怎么怎么的。当然了,家长该承担的责任也还得承担,就是说我们帮助你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这样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完成你相应要完成的任务。

  专家透露,在一审稿中,针对家长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明确了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但在后续审议过程中,此条被删除。该法律中提到的对家长的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予以训诫等措施,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纠偏,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遇到“不合格”的父母,相关部门应当怎么做?多地已经发布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和开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了经验。

  在四川泸州叙永县的全国首个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刘某和张某夫妻俩正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双方因为离婚纠纷导致13岁的女儿产生厌学情绪,不间断逃学,父母处于放任状态,老师多次家访劝其返校无效。于是,承办法官向这对夫妻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派两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其进行指导。

 四川泸州叙永县妇联副主席家庭教育指导师尧冰:今天这个案子是个案,也带有一定的普遍现象,很多夫妻因为夫妻关系就忽略了对子女的教育,通过我们家庭指导师对父母、家庭做出指导,让他们重新认识到自己在子女教育上的疏忽以及欠妥的地方,及时对子女的教育做出纠正,重新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这部家庭教育促进法尽管比较“温和”,但同样对公检法机关发现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形作出了规定。2021年10月21日,江苏淮安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周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决定将刚出生的小女儿送由他人抚养。后经朋友介绍,被告朱某夫妇从赵某处将女婴带回抚养。事后,原告双方关系有所缓和,对送养小女儿一事感到后悔,多次与被告协商将孩子送还,但被告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后,经过调解,被告同意将孩子送回原告处,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庭长吴然:经过我们审理查明,他们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的收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非法送养,所以我们对两原告发出了首份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我们联合妇联部门,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其二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希望他们能在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也知晓法律的规定,在今后的过程中能够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专家顾问苑宁宁:当你家庭教育遇到困难,遇到问题,甚至是家庭教育出现了严重的失职的时候,我们的政府是要进行干预的。这种干预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软的干预,一个是硬性干预。所谓软的干预就是,你家庭教育过程当中遇到困难、遇到问题的时候,你不知道如何解决的时候,你可以主动向我们政府提供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来寻求帮助,当你出现了严重的家庭教育失职,导致孩子出现了比如说违法犯罪、严重不良行为,这时候政府和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强制你父母接受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

  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此次立法的亮点,也是落实法律的关键。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到,婚姻登记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家长学校等都应向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记者在采访中看到,各地正在把科学的家教理念、家教知识和家教方法送到家长手中,打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近来,江苏省妇联在全省开展社区全域、父母全程、家庭全类型的“三全”社区家庭教育支持行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得到了家长们的欢迎。江苏常州市民卢红娟有个女儿在上幼儿园中班,从2021年年初开始,每周她都会雷打不动地带孩子到社区内的童书馆参加绘本分享会。今天分享会给大家带来的绘本是《如果我不去上学》,通过专业老师的悉心讲解和趣味互动,孩子们听得津津有味,家长们也受益匪浅。

  2021年11月,全国法院系统首个设立的涉诉未成年人家教指导工作站在四川泸州叙永县法院少审庭挂牌成立。如今,由叙永县团委、妇联、教体局等联合推荐的14名家教指导员受聘领证上岗,他们分别是法官、学校心理咨询老师、专业社工以及民政、妇联和关工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这张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为未成年人撑起的“保护网”开始发挥作用。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全社会要共同搭建起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强调立德树人,引导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更多关注未成年子女品德、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以及良好学习习惯、行为习惯、生活习惯的培养。对此专家表示,教育的根本任务在立德树人,要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合格公民就必须发挥家庭教育在孩子品德教育和人格养成方面的优势。

  在济南市天桥区宝华小学,一场学生家庭教育沙龙正在进行,让家长了解到如何让孩子在参与家务劳动中找到快乐。像这样的沙龙,现在已经成为宝华小学开展家校教育的品牌活动。近年来,宝华小学针对学生成长时期的关键节点,研发了百余节课程,家长听课、学习达到近4万人次。

  家长学习的同时,学生们也变身“小先生”,对家长的学习效果进行打分评价,督促更多的家长参与其中,把学生的家庭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每到周末,有着山东省“智慧家长”称号的淄博市市民成国萍都会带着孩子早早地来到孩子爷爷奶奶家,帮爷爷奶奶捶背按摩是两个孙女来爷爷家后的必修课。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让姐妹俩养成了活泼开朗的性格,更培养了她们尊老爱幼的品德。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在“双减”背景下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自然肩负起落实“双减”的重任。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对此专家认为,严管校外培训机构,提升学校教学质量,都有助于推进双减政策,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才是真正让政策落地的关键。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边玉芳:今天不该学奥数的时候就让他学奥数,不该报那么多班的时候去报那么多班,我想更多的家长社会上绝大部分的家长就是说我是为了孩子更好的发展才去做的,但是他确确实实不知道,所以他要学习,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定要认识到要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他非常重要的一个任务,要跟孩子一块共同的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责任

  第三章国家支持

  第四章社会协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二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第四十二条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七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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