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法律成“异乡” 读加缪的《异乡人》有感


  阿尔贝·加缪,法国存在主义文学大师,1957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异乡人》是其小说代表作之一。这部小说篇幅不长,共两部分,从“我”(小说的主人公默尔索)参加母亲的葬礼开始,讲述了“我”枪杀一个阿拉伯人,并为此受审的故事。该书从受审者的视角描述了审判的过程,构成了一个反面的隐喻,即面对陌生的“方言”(法言法语)和“风俗”(法律制度),“我”如何成了漂泊在法律领地的“异乡人”。笔者将本书看作对司法工作者的一种警示,它告诫我们:不要让当事人陷入“司法的迷雾”,不要忘记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


  陌生的“异乡”

  在“我”眼中,法律完全是一片陌生、令人手足无措的“异乡”。

  这块领地上,人们穿着奇怪的服饰。“我”的律师在大热天里“还是一身深色西装打扮,直挺挺的燕子领衬衫,打着怪异的黑白粗条纹领带”,出庭的时候则换成了律师袍,由许多同僚簇拥着;两位身着黑袍、一位身着红袍的法官坐在俯瞰全场的法官席上,“红袍法官在中间的椅子上坐下,取下帽子摆在面前,拿手帕擦拭他的小秃顶”;检察官身穿红袍,戴着夹鼻眼镜;陪审员在我的对面呈一排坐着,全是好奇的面孔,眼睛全盯着“我”。

  这块领地上,人们有着奇怪的习惯。明明“我”才是审判的焦点,但记者、法警和听审的人们“互相行礼,聚集交谈,就像在俱乐部里,同一个圈子里的人再度聚首那样融洽”,“我”的律师则与媒体记者握手寒暄、谈笑风生,他还反复要求“我”——“别说话”,因为“那对您的案子没有好处”。对“我”的审判,所有的过程却都没有“我”参与的余地,这使“我怪异的感到自己是多余的,仿佛一个误闯进来的入侵者”。

  这块领地上,人们有着奇怪的逻辑。“我”开枪杀死了一个阿拉伯人,但人们——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陪审员或听审的群众——似乎并不关心这些,他们不断地纠缠和争论“我”在参加葬礼时“无动于衷的态度”,以及这种态度的意义。然后检察官根据这些在“我”看来毫无关联的事实,指控“我”是一个穷凶极恶的谋杀者,并求处极刑。

  “我”尝试参与庭审,可是“当我略作思考以后,发现自己其实没有什么好说的”,只有眼睁睁地坐在被告席上,听别人谈着自己。这一切,使“我”既困惑,也惶恐。缺乏参与和理解的判决当然未能得到“我”的认同,面对被斩首示众的判决结果,“我”无法接受,因为“我”觉得,“在奠定这个结果的判决和宣判后不可动摇的执行过程间,存在着荒谬和失衡。像是判决宣读时间是晚间八点而不是下午五点、裁决的结果有可能完全不同、做出判决的是些经常更换衬衣的人,还是名义上代表法国国民这样不精确的概念……这些变量,大大降低了决定本身的严肃性。(原译文如此)”

  何以成为“异乡”

  何以法律的领地成了“异乡”?何以当事人成了法律领地的“异乡人”?对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作出回答。

  首先,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法律是人们定分止争的工具,经过人类社会长期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一套精密的系统。这套精密的系统不但像其他行业和领域一样形成了一套自己的“行话”,其中一些制度设计更可能与一般的生活经验并不一致。民法上物权无因性理论即是典型的一例。王泽鉴教授在其《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一文中对此有精妙的论述,“此项制度违背生活常情。例如现实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事人多认为仅有一个交易行为,但物权无因性之制度将此种交易割裂为一个债权行为,二个物权行为,与一般观念显有未符”。小说中,“我”受审的案件同样也可说明法律知识的专业化。刑法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确定,既要考察客观要件,也要考察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上,对于“我”开枪打死阿拉伯人的事实,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在于“我”在开枪时的主观要件,即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抑或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主观要件是当事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只能通过行为来推定,这是为什么检察官抓住“我”在母亲葬礼上的表现不放的原因。当然,以一个人彼时之行为来推断此时之心理状态确有可议之处,但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我”却无法理解检察官的逻辑脉络。

  其次,法律职业的垄断。波斯纳法官在其《超越法律》一书中曾论述称,“传统的法律职业是一个卡特尔,向社会提供相关的服务”。法律职业设定了严苛的进入门槛,我们可以看一下1960年在美国成为一个律师的基本条件——“4年大学本科教育,加上在获得资格认定的法学院学习3年,加上在候选律师希望从业的那个州通过律考,再加上该州律考委员会对候选人的道德品质表示满意”。其他国家对法律职业也都设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法律职业的垄断阻隔了人们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热情,因为哪怕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如果他不能从事法律职业,那么这些法律知识能带给他的回报就极其有限——一个人可能很少(有些人甚至一生也不会)在法院起诉或应诉。从“我”经历的从预审到开庭到宣判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一个普通人与法律的隔阂,正如律师在初次见面时对“我”的评价:“很明显,您从来没跟司法打过交道。”


  变“异乡”为故乡

  在小说的结尾,“我”拒绝了监狱牧师对“我”灵魂的拷问。当他继续喋喋不休时,“不知道为什么,一股无名之火在我体内爆发开来,我扯着喉咙对他破口大骂,要他别为我祈祷。我抓住他长袍的颈带,在喜忧参半的迷乱中,将心底的怨气一股脑儿朝他宣泄。”这正是书封面上的那个震撼人心的发问:我知道这世界我无处容身,只是,你凭什么审判我的灵魂?在笔者看来,这又构成了一个隐喻:裁判的结果“我”无法改变,只有接受,但“我”将保持内心的异议。如果法律领地上尽是些不知所措的“异乡人”,那么恐怕会有大量的当事人像“我”一样认为判决充满了“荒谬和失衡”。

  小说提出了问题,但并没有提供答案。作为司法工作者,在警醒之余,当然应该思考如何改进。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这句话可谓一语中的,为我们指出了方向。笔者认为,可从两个方面着手:

  其一,普法。法律的专业性是不可避免的,就像手术只能由医生操刀一样。但是,医学知识的普及却可以使人们更容易应对各种疾病:小磕小碰,用家里的医药箱的药解决;头疼脑热,去社区医院;疑难杂症,到大医院。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有同样的功效,它指引人们的行为,争取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最终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信仰。

  其二,参与。只有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异乡”才会变为故乡,司法领地中也遵循同样的规律。让人们参与诉讼,一个途径是更科学地选任陪审员,避免陪而不审,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审判了解司法;另一个途径是在审判的过程中,多听取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对于法律的概念进行适当的解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作者单位:睢晓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8-10-12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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